摘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城管面对的城市渣土、噪音、油烟、小市场等问题,由于存在邻避心理现象和成本分担困局,所以解决起来非常困难。
相较而言,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较早实行,在处理预防腐败、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最佳平衡上都有了实质性的成果,相关法规制度也逐渐成熟完善,为当地预防腐败做出很大的贡献。财产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进入专题: 官员财产申报 。港澳台三地又都有相关的规定,基本上,三地的材料受理机构又都是审查机构,既负责材料的受理又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最后还要负责申报材料的保管封存,以及在需要时提供查阅。不按期申报指公职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财产。但是另一方面,申报材料公开既损害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也可能带来危害其财产安全的隐患。从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及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
根据港澳台三地的法规、条例,三地都规定财产申报不限于当事人,并对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澳门财产申报法》第六条第一例规定公共职务据位人、廉政公署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材料要递交终审法院办事处,并由终审法院办事处负责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19] 港澳台三地虽然对违反申报制度的具体处罚办法有所不同,但设计框架体系基本相通,既能预防腐败,又能在违规行为发生时依法作出处理,对大陆构建及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香港不但要求申报公职人员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财产状况,还要求申报利益委托相关人的财产状况,并且要求申报配偶的职业。受理单位负责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在香港及或香港以外地区的地产或房产(包括自住的物业)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货、期权合约和其他产品;香港盈富基金以及由公务员拥有,但以其配偶的名义或代其行事的其他人或代理人或公司名义持有的上述任何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负债,指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务。
此外,担任第1层职位的人员亦须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把其下列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及权益登记,供市民查阅:(1)地产及房产(包括自住物业)。[5]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关于初任申报的规定:担任第1层和第2层职位的人员(为方便行政而署任不超30天的人员除外)在初获委任时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
[18]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规定公职人员不能遵守申报制度的行为做出了纪律处分、罚款、刑罚等不同的处理办法。公职人员既然接受公共职位,维护公共利益就必然是其首要信条,在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就应该把私人利益让渡于公共利益。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不过,与澳门台湾不同,香港为就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发生此种情况需要参照其他发文来执行处罚。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自上次提交申报书后届五年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定期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避免处理可能有利益冲突的个案。[17]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就无申报、不实申报或财产异常增减等情况根据性质作出了罚款或者刑罚的规定。(一)根据《澳门财产申报法》第一条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都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甚至规定了非编制内但却属于公共职位的某些公职人员需要申报。
要求申报人员在指定时间内(例如直至某些市场敏感的资料同样可循公开途径取得时)冻结任何投资交易。从工商业活动取得的收益。
第六条第二例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需要讲申报材料递交廉政公署,由廉政公署负责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第二种规定特定级别和特定职务的公职人员需申报财产。
所兼任的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第2层职位包括:上述第一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另外还包括: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产生、形成、收取、经营或给付的财产。关于离职申报的规定:申报人自终止职务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以及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行股本的1%或以上。分析比较三地的财产申报制度,学习其成熟合理之处,对我国大陆地区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不无裨益。
这就体现了三地对公职人员隐私权与民众知情权的侧重不同。 一、申报主体 财产申报主体即申报义务人,指需要申报财产的人员范围。
[关键词] 财产申报制度。第2层职务的公职人员向局长/部门首长递交申报材料。
规定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要一并申报。[15]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对查阅办法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由第1层职位的人员作出的申报中,只有某些财务利益可供公众查阅。
在财产申报主体方面有两个问题:一是申报主体适用于部分公职人员还是全体适用?二是如果是部分适用,该部分人员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怎么划分?纵观世界各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有三种不同的界定:第一种规定所有的公职人员需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既包括瞒报财产,也包括虚报财产的情况。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3个职位)。[16] 三地之中,台湾地区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府网站直接向公众开放,澳门地区则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实现完全查阅,只有香港地区采用的很有限的对民众开放。
四、受理申报机制 财产申报材料有何机构发起受理?如何确保其真实有效性,哪个机构负责审核监督?这就牵涉到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制,包括材料受理机构、审核机构以及相关的受理办法。(一)《澳门财产申报法》规定要申报的资产,包括不动产、工商业场所、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它的资本参与,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有价证券和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银行账户、现金、债权、艺术品、珠宝及其它物品。
[2]但是,没有进行离职申报要求正出于香港当局对公职人员个人隐私权与反腐要求的折中,有人性化因素的考虑在里面。申报财产异常指报告财产来源不明以及收入状况与财产状况不符合等情况。
实际上,对香港地区来说,要想财产申报制度发挥良好作用,离职申报也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反腐策略》中所言"公开财产的要求还应该延长至卸任以后的一段时期,以防止在退休后接受贿赂款项。[12] 从港澳台三地的机构陈设来看,以台湾最为严密,香港则相对宽松,这与各地的社会监督力度和公务员环境有关,譬如香港当局就认为当地的社会监督力度及公务员环境不需要规模严谨并占用很大人力财力成本的申报材料受理监管机构。
关于离职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于丧失申报财产义务人身份起三个月内,申报其卸(离)职或解除代理当日的财产情形。[8]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规定担任第1层/第2层职位的人员,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每两年均需申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关于日常申报的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或因其职务法律状况改变而引致职等变动,又或其薪俸或底薪的变动达公职索引点 45 点的金额,则自变动之日起 90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财产变动申报)。迄今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近百个国家建立了财产申报的相关制度法案,在约束官员廉洁自律、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日常申报,即公职人员在职时间内按规定时间申报财产。 摘要: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治腐败的有效机制,港澳台三地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以立法来保障实施。
研究表明,在某人退休三年后再收受贿赂的可能性很少"。学者界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争论多集中于官员的隐私权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财产申报制度本身是为了防治腐败,保证民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如果材料不对公众开放,仅在局部范围内公开,缺乏广泛的外界监督,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是否会打折扣?同时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初衷也无从落实。[1]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受理申报机制、违反申报制度问责办法。